家住宁夏的任先生认为,自己的房屋并非违建,但其房屋仍被强制拆除且没有补偿。在经过上诉未果后,任先生找到了昌运律师事务所的拆迁律师团队,希望能还自己一个公道。
在本案中,任先生方认为自己的房屋建设在宅基地上,不能简单的以未取得规划手续就认定房屋为违法建筑,且某乡政府提交的《违章建筑勒令停工通知书》未依法向任先生送达,系明显后补,此外对于一审二审的结果也并不认同。
法院认为:
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某县政府作出的01号复议决定。01号复议决定以某乡政府未履行前置法定程序为由确认某乡政府强制拆除任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任先生对此并无异议,但认为该复议决定驳回其行政赔偿请求错误。结合一、二审判决主要内容及任先生的再审申请理由,本案应审查的焦点问题是,某乡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对任先生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违法建筑不属于合法财产权益,对违法建筑的拆除自然不会产生国家赔偿。但建筑本身违法并不意味着组成建筑物的建筑材料及建筑内的物品亦随之变成非法财物,建筑材料及建筑内的物品属于任进堂的合法财产,任先生因违法建筑所负的法律责任,不应当涉及其合法的私有财产。本案中,一、二审法院未对某乡政府在强制拆除过程中,是否对任先生的合法财产造成损害一节事实进行审查,即对某县政府作出驳回任先生行政赔偿请求的01号复议决定予以认可,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最终,在昌运拆迁律师团队的帮助下,案件取得了胜诉,结果如下:本案指令某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