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家住安徽省的刘先生因其房屋处于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中,被下达了违法建筑认定书并被强制拆迁。对此,他感到不服。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他找到了昌运律师事务所希望能为他提供帮助,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在本次案件中,昌运拆迁律师发现,违建认定是在征收决定之后作出的。这很显然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此,昌运拆迁律师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被告作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有认定违法建筑的职权。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本案中,被告是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才对原告的房屋作出违法建筑的认定,不符合条例的规定。同时,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被告作出违建认定书只有居委会的证明,属于主要证据不足。
最终,在经过律师的帮助下,案件取得胜诉,结果如下:撤消被告的《违法建筑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