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家住安徽省某市的刘先生因房屋位于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其房屋因征收遭到强制拆除。他对此很不服气,经多方打听,最终经朋友介绍选择了昌运律师事务所并委托昌运的拆迁律师团队,希望能帮助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接受这项委托后,昌运拆迁律师就本次项目进行了详细的考察,发现了其中的问题所在,并以此向上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行为前应作出书面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未履行上述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直接对被申请人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最终案件取得胜诉,人民政府作出以下决定:确认被申请人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