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山东省某市的刘女士房屋因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但是在刘女士没有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也没有得到任何安置补偿和通知的情况下,将刘女士的房屋非法强行拆除。
由于刘女士没有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房屋在被强拆之前经常会被不明身份人员威胁及骚扰,房屋玻璃被砸坏导致刘女士爱人鼻子严重受伤,刘女士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将其行政拘留,在2017年某日晚上6点以后,大型挖掘机进入现场对刘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现场群众被隔离。
强制拆迁却没有任何安置补偿,委托人奋起维权
面对自己居住的房屋被强制拆除,刘女士无奈之下,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是找到了北京昌运律师事务所的拆迁律师团队,通过专业律师的详细分析和现场考察认为两个被告拆除刘女士房屋的行为严重违法并且超出其职权范围,遂提起行政诉讼。
经过几个月的审理,最后法院认为2个被告强制拆除刘女士房屋的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滥用职权,依法应予以撤销,但因强制拆除行为已实施完毕,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应判决确认违法。
面对强制拆迁,我们应当如何维权呢?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强制拆迁的类型有哪些?
一、骚扰被征收人
1、砸玻璃、断水、断天然气、断电、断通讯,破坏出行道路;
2、用高音喇叭制造噪音;
3、门前堆积建筑垃圾;
二、实行不间断的疲劳战术
1、雇佣社会闲散人员以谈判为名长时间待在被征收拆迁人家里;
2、拆迁人员将被拆迁征收人请到宾馆或招待所多人轮流与其协商拆迁协议。
因此,面对强制拆迁我们应当如何维权
一、行政复议
政府下达了《责令强制拆迁决定书》,不服该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是60天:申请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天之内要申请行政复议,超期就无效了,但是如果群众的确不知道决定书早已下达,也可以行政复议,但是必须拿出证据证明自己不知情,如果拆迁者拿出了群众知情的证据,群众的复议请求将被驳回。
二、行政诉讼即“打官司”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可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上述途径只是运用法律武器维权的一个大方向,细节问题无法一一赘述,昌运拆迁律师建议您,面对强制拆迁我们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及时寻求专业的拆迁维权律师提供系统全面的法律维权服务。